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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或者对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

  第十四条 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并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六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开展科学技术合作,对本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

  (一)同本省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本省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本省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