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第二章 省科学技术奖设置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包括以下奖种: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自然科学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十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应当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然科学奖应当注重前瞻性、理论性,技术发明奖应当注重原创性、实用性,科学技术进步奖应当注重创新性、效益性,科学技术合作奖应当注重合作性、成效性。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和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对做出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年奖励的人数不超过二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三百项。其中,特等奖项目不超过三项。
科学技术合作奖每年奖励项目的总数不超过二十项。
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在本省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创新工作,为建设创新型河北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中国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