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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三十五条 提名者在提名过程中未按照提名规则提名或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学技术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暂停或者取消其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涉嫌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通报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参与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组织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