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科成市规〔2025〕1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鼓励引导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1月12日
附件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引导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加快推进技术转移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根据《河北省技术市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各类服务的机构。单纯提供信息、咨询、法律、金融等服务,不直接参与技术转移活动的机构除外。
技术转移机构可以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或法人机构的内设机构。
第四条 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是指经省科技厅备案的技术转移机构。
第五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遵循“公平公正、市场导向、分类施策、动态管理”原则。省科技厅负责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备案、业务指导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省直有关部门为归口管理单位,负责本地区、本部门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初审、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主要功能与业务范围
第六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其业务范围是:
(一)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发布;
(二)技术转让与技术代理;
(三)技术集成与二次开发、技术熟化孵化、技术推广;
(四)提供概念验证、中试、工程化设计、技术标准、测试分析服务等;
(五)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评估、技术培训、技术产权交易、技术招标代理、投融资等服务;
(六)提供技术交易信息网络平台服务;
(七)技术转移人才培训服务;
(八)其他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七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根据功能作用划分为区域合作类、技术输出类、技术中介类三类。
(一)区域合作类是京津等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河北单独设立或与省内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的机构,以向我省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任务,发挥区域技术交易桥梁作用,通过开展科技成果展示、推介、评估等专业化服务,推动京津等省外科技成果在河北落地转化。
(二)技术输出类是指依托省内高校院所及其内设机构在我省设立的技术转移机构,发挥成果策源优势主体作用、整合创新资源,围绕技术推介与扩散提供技术转移服务,促进高校院所成果向市场转化应用。
(三)技术中介类是指依托专业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及各类科技企业、产业园区等设立的第三方技术转移机构,与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的联动协作,围绕技术转移全流程提供信息撮合、价值评估、交易代理、知识产权、金融支持等专业化服务,促进技术供需高效匹配,推动科技成果与市场需求精准对接。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八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机构应为在我省注册满1年;内设机构的依托单位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我省注册满1年;京津等省外技术转移机构在河北单独设立或与省内技术转移机构联合共建的机构,不受注册满1年的时间限制。
2.符合我省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备适合机构发展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3.技术输出类和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应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营业面积一般不小于20平方米;有不少于5人技术转移服务专职人员,其中具备国家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培训认证的技术经纪人或技术经理人资质的人员不少于3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