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4.经营状况良好,服务业绩明显。区域合作类技术转移机构储备京津等外省市技术成果不少于100项,近两年促成京津等省外成果向河北转化项目不少于5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万元;技术输出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500万元;技术中介类技术转移机构近两年促成技术交易项目不少于20项,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300万元。
5.管理规范,规章制度健全,有明确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客户管理服务的规范性程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员工奖惩机制。
6.信用良好,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第九条 备案流程:
(一)申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实行集中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省科技厅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登录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在线填写《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备案信息表》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
(二)推荐。归口管理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技术转移机构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重点考察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并择优推荐。
(三)审核。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择优确定为拟备案入库机构。
(四)公示。省科技厅对拟备案入库的机构,在省科技厅网站公示5日。
(五)公布。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纳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序列,由省科技厅正式发文公布。
第十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发生更名或相关信息变更的,应在1个月内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备案。
第四章 扶持与管理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向省内转移的技术交易,按其促成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补,最高奖补金额50万元。其中,对促成技术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理人,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不低于获得奖补资金的30%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的数据统计周期为上年度11月1日至当年10月31日。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过河北省科技成果转化网填写《年度绩效报告表》,对相关信息和工作成效进行报告,经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
第十三条 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资格,且自取消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1.未按规定进行信息变更的;
2.未按规定提交年度绩效报告的;
3.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足100万元的;
4.存在虚报、造假、不诚信经营等情况;
5.因从事违法活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或行政处罚的;
6.申请取消省级技术转移机构备案资格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将根据国家或我省技术转移机构发展实际,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及备案指标。
第十五条 本办法印发前已备案的省级技术转移机构按本办法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技术转移机构管理办法》(冀科成市规〔2020〕1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