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07-05
  县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利、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定期对乡村饮用水的水质进行监测。水质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标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时调整、关闭饮用水水源或者相关供水设施。

  第三十三条 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排污口;

  (二)从事规模化畜禽养殖;

  (三)堆放肥料、垃圾、工业废料;

  (四)使用高毒剧毒高残留农药;

  (五)掩埋动物尸体;

  (六)其他可能影响水质安全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产养殖的管理,根据水体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养殖密度,推广水产生态养殖技术,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者保护范围内采用设置网箱、围栏的方式进行水产养殖。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对毗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应当将生活污水排入城市污水管网集中处理;对远离城市及污水处理厂的村庄,不具备接入城市污水管网条件的,可以建设乡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处理;对居住分散、地形条件复杂、人口较少的村庄,可以采用污水净化池、小型净化槽等分散式污水处理技术处理。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铺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