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乡村环境,推进宜居乡村建设,倡导文明健康的生产生活方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包括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活动。
家园清洁是指对乡村街道、村庄公共区域、住宅庭院、房前屋后等进行的清洁活动;田园清洁是指对乡村道路、田间通道、基本农田等进行的清洁活动;水源清洁是指对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生活污水处理等进行的清洁活动。
第三条 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质量负责,加强对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林业草原、水利、自然资源、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召集村民会议,制定和完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村规民约,具体组织村民开展家园清洁、田园清洁、水源清洁等乡村清洁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以政府公共财政为主导的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经费多元化投入机制,将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建立持续稳定的资金投入增长机制,加强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的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城乡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