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券作用,加强省级科技创新券管理,促进创新资源优化配置,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激发创新活力,助推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省科技厅对《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3月25日
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科技创新券作用,降低中小企业科技创新成本,提高各类研发机构提供创新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创新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创新活力,推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创新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创新券,是由政府发放的电子权益凭证,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利用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第三条 创新券资金来源于省财政科技资金,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鼓励创新、公开普惠、专款专用、据实列支的原则。
创新券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付。
第二章 工作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省科技厅负责制定创新券政策,编制预算,管理和监督创新券的使用。
第五条 创新券专项办公室设在省科技金融发展促进中心,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创新券日常管理,包括提出预算建议、受理投诉、监测创新券运行情况、提出政策修订建议;管理“河北省科技创新券信息管理平台”(简称“信息平台”);负责创新券的审核、兑付及资金拨付工作;创新券工作辅导、宣传培训、京津冀创新券工作对接以及相关业务等;省科技厅交办的其他创新券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各国家级高新区的科技管理部门是创新券管理工作的地方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省级创新券属地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创新券的申领、发放、使用、兑付等各环节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
第七条 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负责为企业提供创新服务,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依托单位是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提供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强化法人责任,切实履行工作监督、创新服务审核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