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备案类。以下机构自动获得创新服务提供机构资格,不再组织评审,仅需在信息平台备案。
1.教育部“双一流”建设高校,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省部共建协同创新中心和国家级科研机构;
2.河北省属重点骨干大学、省属公益性科研机构和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等研发平台所在单位(限于实验室提供服务);
3.在“河北省大型科研仪器设备资源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简称“大型仪器平台”)上注册登记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管理单位(限于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
4.经认定的省级“共享智造”工厂依托单位(仅限于共享智造工厂服务)、省级科技成果中试示范平台依托单位;
5.北京市、天津市科技管理部门审定的创新券创新服务提供机构。
(二)审核类。创新服务提供机构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及省级以上技术创新中心、省级以上产业技术研究院、国有企业及子公司、政府参与共建的相关单位等单位中遴选,自愿申报,经省科技厅组织评审确定后获得资格。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各市主导产业和县域特色产业,相关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可适度放宽条件。
第八条 创新券的申领、发放、兑付审核,以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查询、信息备案、信息发布等工作均依托“信息平台”在线进行。
第三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范围
第九条 创新券支持的中小企业需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企业规模和人员要求:从业人员在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4亿元以下。
2.研发投入要求: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2%以上。
3.知识产权要求:企业具有创新能力,拥有1项以上Ⅰ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或4项以上Ⅱ类知识产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
第十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应无不良诚信记录,且与合作的创新服务提供机构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利益关联关系。
第十一条 创新券支持企业与创新服务提供机构开展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试验测试、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等。主要包括:
1.技术开发:以委托开发、合作开发、众筹科研等方式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软件开发等。
2.技术转让: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转让。
3.试验测试:开展科技创新活动所必需的试验检测服务,包括产品检验、指标测试、产品性能测试、标准系统定制、集成电路封装测试、委托分析、委托实验、软件测评、小试服务、概念验证、中试服务、算力服务等。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等非科技创新活动不纳入支持范围。
4.科技成果权威性竞争性评价:针对企业科研成果的技术原理、技术路线,及成果价值、市场潜力的创新性和转化潜力等开展的综合性评价服务。
第四章 申领与使用
第十二条 创新券每次限按执行期内服务合同金额的50%申领,企业每年根据需要可多次申领。
企业每年的创新券累计申领额度按自然年标定,上限为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