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创新券可随时在信息平台申领,地方归口管理部门于五个工作日内对创新券申领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创新券仅限申领企业自身使用,不得转让、买卖。
第五章 兑 付
第十五条 创新活动完成且企业支付全额服务费用后可提出兑付申请。
服务合同到期后12个月内未提出兑付申请的创新券自动作废。
第十六条 申请兑付需提供以下材料:
1.《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兑付申请表》;
2.用券企业项目资金支付凭证及发票;
3.企业对服务结果的验收报告或认可情况;
4.服务结果佐证材料(含项目实施情况总结);
5.其他必要的辅助材料。
第十七条 地方归口管理部门对创新券兑付申请进行合规性和完整性审核,汇总兑付申请清单报创新券专项办公室。专项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兑付审核,审核通过的兑付清单公示5个工作日后,由专项办公室向省科技厅备案,同时将资金拨付至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专项办公室根据创新券兑付申请情况,每年组织多批次专家评审。当年已经使用但因财政预算年度总额度或兑付时间限制等原因未能及时兑付的创新券,滚动到下一年度进行兑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创新券实施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恪守职业规范和科学道德,对科研失信行为承担相应责任。凡存在弄虚作假,阻挠、故意规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的,给予以下处理:
1.创新券自动失效、停止兑付或追回已兑付资金;
2.取消相应资格,省内企业或机构三年内不得享受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平台、人才、奖励等政策支持;
3.对有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限期整改,按照有关规定酌情列入科研失信名单;
4.构成违纪的,由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5年4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冀科资规〔2020〕1号)、《关于〈河北省省级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补充通知》(冀科资规〔2022〕2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