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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5-04-16

  第四章

  用火用电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重点区域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电气设备,严禁使用“三无”产品、大功率电器,严禁超负荷用电,配电箱下严禁堆放可燃物。

  第十八条 重点区域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应资格人员实施。电气线路应穿管保护,接头应采用接线端子连接,不得采用铰接等方式。不得采用延长线插座串接方式取电。开关、插座不得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上,照明灯具应与可燃物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九条 重点区域电动轮椅及其蓄电池不得在重点区域内充电、停放。

  第二十条 重点区域禁止吸烟、烧香,严禁使用蚊香、蜡烛、火炉等明火。艾灸、拔罐等中医疗法确需使用明火时,应有专人看护。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瓶、卡式炉等器具。养老机构使用燃气的厨房、锅炉房等用气场所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紧急自动切断阀,将报警信号接入值班室集中监视。养老院、医院病房等场所定期开展打火机等火种专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期间严禁动火作业。

  第五章

  易燃可燃物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重点区域除存放医疗、护理、保教保育用途或当季衣物等必要物品外,不得堆放其他可燃物品。

  第二十三条 重点区域除存放日常用量的消毒酒精、空气清新剂等易燃物品外,不得违规存放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二十四条 重点区域妥善保管易燃可燃物品,及时清理废弃的易燃可燃杂物。

  第六章

  安全疏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区域不得锁闭、占用、堵塞、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常闭状态,并设明显提示标识。设门禁装置的疏散门安装紧急开启装置。

  第二十六条 重点区域疏散通道顶棚、墙面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凸出装饰物,不得设置影响人员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第二十七条 重点区域不得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必须设置时应保证火灾情况下能及时开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