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
托育机构、幼儿园
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
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升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以下统称重点区域)本质消防安全和火灾风险防范能力,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所称重点区域,是指为火灾情况下缺乏自主逃生能力人员(以下统称自救能力较弱人员)提供服务的区域,主要包括民政服务机构中直接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残疾人、弃婴等提供服务的区域,医疗机构中重症监护室、重症病房、精神科病房、手术室、产房、婴儿保育室等区域,托育机构、幼儿园中婴幼儿集中活动、住宿的室内区域,以及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场所等。
本规定中所称单位,是指重点区域所在单位场所。
第三条 重点区域应符合现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以及民政、教育、卫生健康、消防等部门的规范性文件要求。
第二章
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第四条 重点区域与所在建筑其他功能区组合设置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和1小时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重点区域内房间之间的隔墙使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小时的不燃材料砌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严密封堵缝隙。失能失智老年人居室面积不应过大,床位平均可使用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
第五条 重点区域不得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建筑和四级耐火等级建筑中。当设置于三级耐火等级时,不超过2层。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养老机构重点区域宜设置在建筑首层;若设置于2层及以上时,宜配备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无障碍坡道或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等设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