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重点区域不得设置在“三合一”场所(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和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建筑内,不得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第七条 重点区域所在建筑的内、外保温系统及屋面保温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保温材料,内装修符合相关规范要求,严禁采用聚氨酯、聚苯乙烯等易燃可燃材料作为保温及内装修材料。
第八条 重点区域按标准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电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1小时,照度不应低于10勒克斯。非消防电源回路上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测系统。
第九条 重点区域按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消防设施,100张床位以下医院的病房楼和手术部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小型幼儿园、单层1500平方米及以下且总面积3000平方米及以下的病房楼逐步增设简易喷淋装置。
第十条 重点区域疏散走道、楼梯间、前室等按标准设置防排烟系统;居室的疏散门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收住完全失能人员的居室疏散门还应具备自行关闭功能。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在明显位置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配备过滤式自救呼吸器、疏散用手电筒等器材。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还需配备轮椅、担架、呼救器等,器材数量应满足疏散要求。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单位建立并落实逐级和逐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重点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专人组织落实区域消防安全工作,定期向第一责任人汇报。自救能力较弱人员超过50人的单位建议配备注册消防安全工程师。
第十三条 单位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制定用火用电用气、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培训演练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将重点区域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单位严格落实防火巡查检查要求,重点部位白天至少巡查2次,其他部位每日至少巡查1次。加强每日夜间巡查,且至少每2小时巡查1次,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五条 单位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1次全面测试,确保完整好用。委托社会第三方实施消防设施维保的,在使用方见证下测试火灾自动报警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相关人员需签名确认测试结果。严禁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第十六条 单位涉及多产权管理的,与租赁场所的业主方、物业方在租赁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责任,并在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中相互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