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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托育机构、幼儿园等单位场所自救能力较弱区域消防安全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5-04-16

  第七章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八条 单位培养的消防安全“明白人”,能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九条 单位至少每半年组织1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新上岗员工经消防安全培训合格,加强重点区域内从业人员协助自救能力较弱人员疏散逃生的技能培训。

  第三十条 单位从业人员具备消防安全“四个能力”。

  第八章

  应急建设

  第三十一条 重点区域设置消防器材存放点,配备灭火、救生、个人防护器材,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根据需要按照标准建设微型消防站并严格落实值班备勤制度。微型消防站将重点区域列为重点监护对象,遇有警情,按照“1分钟响应启动、3分钟到场扑救、5分钟协同作战”的原则,快速扑救火灾、疏散人员。微型消防站要与当地消防救援站保持通信畅通、接受业务指导和培训,落实“三知四会”(知道消防设施和器材位置、知道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知道建筑布局和功能,会组织人员疏散、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穿戴防护装备、会操作消防器材)要求。

  第三十二条 单位结合自救能力较弱人员的认知和行动特点,制修订专门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分部位、分班次、分岗位明确报警、疏散和扑救初期火灾的职责,明确疏散路线、程序和安置措施,逐人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每半年至少邀请消防救援机构指导组织开展1次消防演练,提高从业人员利用室内(外)消火栓、灭火器的实战能力、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的能力。

  第三十三条 单位严格落实重点区域值班值守制度,每班不少于2名具备应急处置能力的值班人员,严防夜间值班脱岗。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