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园区项目建设促进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三)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工程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低层一般性工业厂房工程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既有建筑进行不涉及主体或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以及进行不包括建筑装修内容的建筑装饰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使用人)承诺后可不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四)拓宽验收确权方式。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建设工程,允许项目单位根据需要申请单体或分期竣工验收,并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手续。(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家安全厅、省人防办等省有关部门)
四、扩大园区自主权
(一)支持园区按需扩区。对已实现产业高度聚集,原开发区范围内土地已基本开发利用完毕,土地集约利用程度在同类型开发区中排在前三分之二,符合园区扩区相关条件的,省级予以支持。(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科技厅,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二)落实园区管理权限。在不突破国家现行产业准入政策的前提下,园区根据自身功能定位,自主制定产业准入标准和目录。充分赋予园区管理机构建设项目相关的审批权限,已赋予园区的管理权限,各地各部门不得变相截留或收回。(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等省有关部门)
(三)推行首违不罚包容性执法。省市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单位和施工单位首次发生无主观故意、情节轻微且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和危害的违法行为,以警示教育、限期整改为主,免予行政处罚。(责任单位: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