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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2023年10月22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9号《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保障残疾人康复权益,推进健康河北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活动。
       第三条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平普惠、特别扶助、安全有效的原则,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康复相结合的方针。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领导,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体系,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工作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研究解决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第六条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依法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