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康复与教育相结合的要求,推动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的康复与教育融合发展,根据需要在普通幼儿园和普通学校设置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配备特殊教育教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卫生健康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对居家康复的适龄重度残疾儿童、孤独症儿童上门服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供教育、医疗康复服务。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以及辅助性就业等职业康复活动,扶助残疾人重建工作能力,参加适宜的辅助性生产劳动,提高残疾人生活质量。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开展自助互助康复,从事文学、艺术、教育、科学、技术和其他有益的创造性劳动,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生活。
第三十五条提供残疾人康复服务,应当充分听取、尊重残疾人及其家属意愿,告知康复措施的详细信息,并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歧视、侮辱残疾人。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康复机构的监督管理。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及时汇总、发布康复机构信息,为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残疾人联合会接受政府委托对康复机构及其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需要,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鼓励、引导社会力量通过慈善捐赠等方式帮助残疾人接受康复服务。工伤保险基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按照有关规定用于残疾人康复。
第三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将残疾人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费用予以支付。
开展长期护理保险的地区,按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保障范围。
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合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商业保险产品,提高残疾人康复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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