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鼓励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养老服务机构等开展残疾人康复业务,扩大康复服务供给能力。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康复机构。
       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的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
       第二十七条康复机构应当具有符合无障碍环境建设要求的服务场所、专业技术人员和设施设备,建立完善的康复服务管理制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上岗前接受职业道德和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康复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开展康复需求评估、制定个性化康复方案、建立康复档案,为残疾人提供康复医疗、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配置等基本康复服务,并做好康复效果评估。
       鼓励康复机构为所在区域的社区、学校、家庭提供康复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
       第二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社区公共服务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利用社区资源,根据社区残疾人数量、类型和康复需求等设立康复场所,或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社会组织,组织开展康复指导、日常生活能力训练、康复护理、辅助器具配置、信息咨询、知识普及和转介等社区康复工作。
       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参加社区康复活动,融入社区生活。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医疗卫生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第三十条残疾人家庭应当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和社区开展康复服务,协助康复机构、医疗机构和教育机构开展康复活动,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第三十一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优化康复服务资源配置,公开择优确定残疾儿童定点康复机构,并向社会公布定点康复机构名单,为残疾儿童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