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完善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保障机制,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服务。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年龄范围,可以对进入康复机构接受康复训练的经济困难残疾儿童家庭给予住宿、交通和生活补助。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工伤保险、医疗救助、康复救助等制度的衔接,保障残疾人康复服务需求。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专业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教育、卫生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
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职业学校设置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相关专业或者开设相关课程,与康复机构建立学生实习培训、人才合作培养机制,共同培养康复专业人才。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培训进修、表彰奖励等方面,对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人员予以倾斜。推动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医护人员和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定工作分别纳入卫生、教育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和能力业绩评价。对普通学校(幼儿园)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职称评聘、表彰奖励时给予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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