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二)制定并实施残疾预防工作计划,针对主要致残因素实施重点预防,对致残风险较高的地区、人群、行业、单位实施优先干预;
(三)做好残疾预防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残疾预防知识。
第十四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婚前、孕前以及孕产期医学检查服务的监督管理,改善优生优育全程服务,减少出生缺陷发生,提高出生人口质量。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加强婚前卫生指导、卫生咨询和医学检查。医疗卫生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做好婚前、孕前、孕产期保健服务。
第十五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性心脏病、罕见病、孤独症以及视力、听力、肢体、智力等筛查,并逐步扩大致残性疾病筛查病种范围。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0-6周岁儿童的健康管理,建立0-6周岁儿童残疾筛查、诊断、干预一体化工作机制,提高儿童保健服务和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慢性病、地方病、职业病、传染病等防控,重点做好高血压、糖尿病、脑卒中防治以及致聋、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筛查、诊断、干预,减少因疾病导致的残疾。
第十七条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健康促进和精神障碍预防工作,加强心理危机干预,强化对主要致残性精神疾病的筛查识别、治疗康复和日常管理,预防和减少精神残疾发生。
第十八条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和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强化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减少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残疾。
第十九条应急管理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本行业、本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降低致残风险。
第二十条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和食品中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检测和监管,防范食品安全事件;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减少因有毒有害农产品、食品和药品造成的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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