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第二十一条生态环境等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大气、水、土壤等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应当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减少因环境污染造成的残疾。
       第二十二条自然资源、水利、应急管理、气象、地震等部门应当健全地质灾害、气象、地震等监测和预警机制,完善人员密集场所灾害防御设施、措施,加强防灾减灾科普宣传、培训及应急演练,提高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减少因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残疾。
       第二十三条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意外伤害致残的预防和干预,开展未成年人步行、乘车、骑车和溺水、跌落、误食、高空坠落、高空抛物等风险防范安全教育,优化老年人住、行、医、养等环境建设,减少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残疾。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工工伤、职业危害防护,落实防护措施,提供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组织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减少因工伤、职业病致残的风险。
       第三章 康复服务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整合从事残疾人康复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康复机构)、设施和人员等资源,合理布局,建立完善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为残疾人提供医疗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安全有效的综合性康复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开展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举办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县(市、区)至少设立一所康复医院或者残疾人康复中心等专业化的残疾人康复机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指导县(市、区)公立医院设置康复医学科或者康复医学科门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康复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