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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实施《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办法

作者:  来源:河北省残疾人联合会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12-03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提供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服务,兴建相关公益设施。
       鼓励公民学习残疾预防和康复知识、技能,提升防范各类致残风险和扶残助残的能力。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提供支持。卫生健康、教育、民政、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收集、汇总残疾人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
       第九条鼓励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科学研究和应用,开发残疾人康复新技术,加强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十条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的公益宣传,增强公众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参与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的宣传。
       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在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残疾预防
       第十二条残疾预防工作应当覆盖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建立以社区和家庭为基础,普遍预防和重点防控相结合,一级预防为重点的三级预防工作机制,提升残疾预防水平。
       一级预防是针对可能的致残因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导致残疾的损伤、疾病、发育缺陷等发生,消除引发伤病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二级预防是在损伤或者疾病发生后,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干预,防止、减少残疾的发生。三级预防是在残疾发生后,积极康复,采取各种措施减轻、限制残疾的继续发展程度,改善功能状况。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残疾人联合会等开展下列残疾预防工作:
       (一)实施残疾监测,定期调查残疾状况,分析致残原因,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等主要致残因素实施动态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