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一条 为了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全面升级、农村全面进步、农民全面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经济强省、美丽河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乡村,是指城市建成区以外具有自然、社会、经济特征和生产、生活、生态、文化等多重功能的地域综合体,包括乡镇和村庄等。
第三条 促进乡村振兴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坚持改革创新,坚持因地制宜、规划先行、循序渐进,统筹推进农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充分发挥乡村在保障农产品供给和粮食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传承发展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特有功能。
第四条 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深化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改革,稳慎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权利。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的体制机制,推动城乡要素有序流动、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坚持以工补农、以城带乡,推动形成工农互促、城乡互补、协调发展、共同繁荣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
第六条 本省建立乡村振兴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