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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园区和创新平台建设,保障对农业科技基础性、公益性研发的投入,推进生物种业、智慧农业、设施农业、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农机装备、绿色农业投入品、农产品加工、仓储保鲜等领域技术创新,建设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推动农业农村创新驱动发展。
  鼓励、支持高等学校、科研机构、涉农企业加强农业应用基础研究、实用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建设现代农业重点实验室,推进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支持适合本地实际的农机装备研发生产与推广应用,提高主要农作物生产全程机械化水平以及设施农业、林草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初加工的装备水平,推动农机农艺融合、机械化信息化融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化肥、农药、农用柴油等农资生产供应的协调指导和质量监督,畅通农资保供运输通道,保证农资供应充足,满足农业生产需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农业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建设,完善动物疫病防控和植物病虫草害防治体系,强化防汛抗旱等应急物资储备和灾害监测预警,增强农业重大灾害防范应对能力。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全过程监管,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监测检测、追溯体系,严格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推行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加强农业全产业链招商,引进产业链头部企业以及上下游配套企业,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规模种养、精深加工、中央厨房、商贸物流、智慧农业等成规模、高质量的农业项目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挥龙头企业在乡村振兴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项目资金、示范评定、融资贷款、保险保费、用地用电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龙头企业立足地方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提高产品附加值和综合效益,强化品牌发展能力,增强农产品竞争力,提升联农带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