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发挥产业联盟、相关行业协会作用,鼓励开展行业规范、技术服务、市场推广、品牌培训等服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支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产地集中配送中心建设,健全农产品冷链仓储物流和产地营销体系,加强农村电商人才培养和平台建设,促进农副产品直播带货规范健康发展,加快农村物流快递网点布局,构建线上线下融合的现代乡村商品流通和服务网络。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当地农业资源,依托西柏坡、塞罕坝等红色资源,长城、大运河、名城名镇名村等文化资源,太行山、燕山、坝上、白洋淀、衡水湖、滨海等自然资源,推动农业与旅游、教育、康养等产业融合,鼓励、扶持发展红色旅游、休闲旅游、冰雪旅游、养生养老、创意农业、研学体验等乡村新产业新业态。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有利于农民收入稳定增长的机制,引导和支持农民发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产业,开展标准化生产、专业化经营,提高产品档次和附加值;支持农民在家庭种养基础上发展特色手工、民宿、农家乐等乡村产业,拓宽增收渠道,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农民建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通过股份合作、保底分红、订单收购、托管服务等形式,将农民融入农业全产业链,共享增值收益。
  第三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的监督管理,支持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盘活利用集体土地、房屋、设施等资源资产发展乡村产业,加大集体经济薄弱村帮扶力度,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土地流转、土地托管等多种形式服务取得收益,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强化为农服务功能,推动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全程农业社会化服务和全方位城乡社区服务延伸拓展,提高服务乡村振兴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所属国有农场、林场、牧场规划建设和改革,发挥其在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中的示范引领带动作用。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引导企业参与境外农业合作园区和农业对外开放合作试验区建设,支持特色农产品和高附加值农产品出口,提高农业对外合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