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总结推广乡村振兴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
鼓励、支持农民开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营造重农崇农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融合,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的协作,推进区域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组织、动员村民参与乡村振兴。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促进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村振兴部门负责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依照职责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市场监管、林业草原、粮食和物资储备、供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乡村振兴促进有关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政府、市场、社会协同推进机制,鼓励、支持和引导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村振兴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总结推广乡村振兴中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做法,激发农民参与乡村振兴的主体意识。
鼓励、支持农民开展与乡村振兴相关的活动,办好中国农民丰收节,营造重农崇农的浓厚氛围。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乡村振兴与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相融合,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等周边省份的协作,推进区域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技术、基础设施等方面协同发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乡村振兴促进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