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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四章 产业发展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同地理地貌、资源禀赋等自然条件,合理布局乡村产业,促进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和经营体系,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培育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提高乡村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增强县城产业支撑能力,培育比较优势明显、带动农业农村能力强、就业容量大的产业,发展农资供应、技术集成、仓储物流、农产品营销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强化开发区、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等平台引领作用,引导产业在县域内集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稳定播种面积,提高单产水平,确保完成粮食生产目标任务。禁止毁坏以粮食生产为目的的青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多元粮食储备体系,保证本区域内粮食供求总量基本平衡和市场基本稳定。开展粮食节约行动,推动粮食生产、储运、加工、消费全产业链节约减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民种粮收益保障机制,落实种粮补贴、最低收购价等政策,保障农民种粮收益,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土地用途管制,遏制耕地非农化、基本农田非粮化,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类型农用地,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规范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补充耕地全程监管机制,严禁只占不补、先占后补、占优补劣、占多补少,确保耕地总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严格落实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制度,建设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