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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作者:  来源: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2-11-01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撂荒耕地治理,土地经营权人撂荒耕地连续两年以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有权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复耕,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复耕的,在不改变原土地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可以协调他人耕种或者集体代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停止向撂荒耕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相关农业补贴。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和土地整理,推进水毁农田修复,完善节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输配电、农业气象监测设施建设,推动中低产田、沙化地、荒地、盐碱地等科学改造利用,扩大耕种面积,提升耕地地力等级,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二十七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科技等部门应当编制实施现代种业发展规划,加强农业种质资源调查、保护和创新利用,推动农作物、中药材、食用菌、畜禽和水产等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鼓励、扶持特色优质良种培育和关键技术攻关,培育发展壮大具有自主研发能力和知识产权的现代种业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快良种繁育推广体系建设,推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新品种推广。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及其农业农村部门应当推动现代都市型农业和特色高效农业加快发展,打造特色优势产业集群,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稳步发展蔬菜、果品、中药材、食用菌等优势产业,扩大大豆和油料作物生产,实施奶业振兴行动,健全生猪产业平稳有序发展机制,推进水产绿色养殖。
  支持环京津地区发展现代都市型农业、休闲农业,培育建设优质果蔬和畜禽生产基地,增加优质农产品供给,提升服务京津高端化、多元化消费需求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足区位优势和资源禀赋发展壮大特色优势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产业强镇建设,推动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鼓励、支持发展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农产品,推动农产品商标注册和有机农产品认证,加强对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培育、保护和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