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组织编制全省乡村振兴规划。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全省乡村振兴规划,制定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的具体方案。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级乡村振兴规划,组织编制本级乡村振兴规划。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和修改,应当征求农民、相关专家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实施。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修改。
第十三条 乡村振兴规划的编制,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统筹安排目标任务,合理布局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优化配置公共资源,形成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多规合一的规划体系。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县域村庄布局规划,在县域层面合理划分村庄类型,优化村庄布局。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多规合一的实用性村庄规划。编制村庄规划应当尊重农民意愿、方便群众生产生活、保护生态环境、保持乡村功能和特色。
分类有序推进村庄建设,严格规范村庄撤并,严禁违背农民意愿、违反法定程序撤并村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村庄规划编制导则、农村住房建筑导则和村庄风貌改造提升导则,加强对村庄规划、农村住房设计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的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