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三十七条 上一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前三完成人不能作为本年度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提名项目完成人。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一完成人连续两年参加评审未获奖的,再次提名须间隔一年。
第三十八条 各级党政部门、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奖的候选者。曾经在企事业单位从事相关工作且有实际贡献并能够提供佐证的除外。
第三十九条 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受理,进入评审环节。
第四章 评 审
第四十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奖励委员会设立评审委员会和监督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工作,审定异议处理结果。第四十一条 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应当精通所从事学科、领域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良好的科学道德,无不良诚信记录。
第四十二条 评审专家由省科技厅根据当年科学技术奖参评项目情况和评审工作要求,从专家库中遴选,每年要按一定比例轮换。
当年提名专家和候选者不得参加相关评审工作。与提名项目的候选者有利害关系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专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第四十三条 评审专家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保密纪律,对评审情况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四十四条 省科技厅对评审专家进行信誉管理,对专家参与评审活动情况进行记录,作为专家库动态调整的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