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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五十五条  异议处理材料由省科技厅提交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参考,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复审提出意见。
       第五十六条  省科技厅应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实名异议者和提名者。
       第五十七条 异议处理情况应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六章 授 奖
       第五十八条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的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数实行限额。
       自然科学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5人。
       技术发明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不超过6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的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
       第五十九条 由省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组织、项目给予表彰奖励。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奖金数额为每人100万元,全部属获奖人个人所得。
       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金数额分别为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重大工程类和企业技术创新类奖金数额为每项30万元,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普及类奖金数额为每项10万元。
       科学技术合作奖奖金数额为每人(组织)10万元。
       第六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奖金为获奖者所有和支配,要确保按时、按规定发放,不得克扣、挤占和挪用。
       第六十一条 对项目授奖后收到的反映获奖项目或单位、个人存在问题的信函,符合《奖励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撤销奖励事由的,相关受理及调查处理参照异议处理程序执行。
       第六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科研诚信承诺和科研诚信审核。候选者、获奖者、评审专家和提名者存在科研失信行为的,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或科研失信黑名单,并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