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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五)在科学普及中做出重要贡献。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投产、应用、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科学技术进步奖提名项目原则上应由在河北省登记或注册的组织作为第一完成单位,特殊情况需事先报省科技厅核准。
       第二十六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开发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重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较大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较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做出一定贡献,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