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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特别重大贡献,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六条所称“国外或者省外的个人、组织”,是指在国内外科学技术合作中对我省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
       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国外或省外的个人、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与河北省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河北省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突出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在向河北省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河北省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促进河北省与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及省外组织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提升河北省在科学技术领域影响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河北省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二十九条 科学技术合作奖终身只授予一次,曾获我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省燕赵友谊奖的,不得重复申报;同一人员在同一年度不得与省燕赵友谊奖同时申报。
第三章 提名和受理
       第三十条  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省科技厅每年向社会发布省科学技术奖提名工作通知,明确提名时间、方式、程序、规则及材料要求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提名者包括提名单位和提名专家,须在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提名者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提名,对候选者的政治、品行、水平、作风、廉洁等情况进行审核把关,对提名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提名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