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三十二条 提名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遴选机制,按照《奖励办法》所列各奖种授奖条件在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择优提名。
提名专家应在本人所熟悉专业领域内进行提名,每人每年可提名1项。
第三十三条 提名应征得候选者同意。提名后发现存在不符合提名条件的,提名者应当及时向省科技厅提出撤销提名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 省科技厅依据提名者的履职尽责等情况对其实行动态调整。
第三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不得被提名或者不得授予省科学技术奖的其他情形包括:
(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立案调查尚无结论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或处分,且处于执行期或影响期的;
(三)有科研失信记录或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且在惩戒执行期内的;
(四)未对项目做出创造性贡献,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
(五)存在知识产权争议,尚未解决的;
(六)须取得有关许可证,尚未取得的;
(七)涉及支撑提名项目相关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课题)尚未结题验收的;
(八)涉密的;
(九)同一技术内容在同一年度重复或多渠道提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十)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或者当年度被提名为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科学技术奖的;
(十一)按照省科技厅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省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同一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科学技术合作奖提名项目的候选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