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五)异议内容与过去已经处理完毕的异议内容相同或相似,无重复处理必要的。
第五十一条 省科技厅对决定受理的异议,实行分类处理:
(一)学术类异议:反映学术问题和完成人、完成单位争议的,由省科技厅转送提名者,限期调查处理;
(二)纪律类异议:反映候选者、候选单位违纪违法问题的,移交具有相应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单位,或相应执法部门处理。
为维护异议者合法权益,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人员应当对异议者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意见。异议内容涉及异议者自身权益主张、无法保密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提名者应当及时将异议内容转达被异议方,责成其提出申辩材料。提名者应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按期限要求向省科技厅反馈。反馈异议处理材料应包括:
(一)异议调查处理情况报告;
(二)相关候选者、候选单位申辩材料;
(三)专家咨询意见;
(四)提名者的明确处理意见。
第五十三条 异议在限期内处理完毕且异议不成立的,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成立的,经监督委员会审定后,终止本年度评审。
第五十四条 提名者因客观原因在限期内不能完成调查处理的,应向省科技厅说明原因并申请延期处理。经批准后,提名者应当继续履行异议调查处理责任。在下一年度提名工作截止前完成调查处理并报齐相关材料,且项目技术内容无实质性变更的,可以按其缓评节点提交下一年度后续程序的评审;下一年度仍未能提交评审的,视为放弃提名。
提名者在限期内,既不报送调查结果,又不申请延期处理或撤回提名的,终止本年度评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