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程序,保证评审质量,根据《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或者组织,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贡献大小排序。
第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励范围及评审标准
第一节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第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者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带动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在推动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
第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对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是指候选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研究及其产业化过程中,取得了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造,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重大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对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突出的贡献。
第七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为终身成就奖,是对科技人员长期从事科技工作,并为我省科技、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最高奖励,该奖终身只授予一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