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评审依次包括网络评审、行业评审和总评审。
(一)网络评审。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企业技术创新类、重大工程类除外)设若干网络评审组,按学科随机匹配选定省外评审专家,各组专家按照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打分,根据各组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确定入围行业评审的项目。
(二)行业评审。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行业评审组,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各行业评审组专家根据评审标准对组内项目(人员)打分,通过记名投票形成各行业组项目得分排序。
1.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根据项目(人员)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建议授奖项目(人员),产生行业评审结果。
2.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根据项目得分排序和限额指标,推荐一、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产生行业评审结果。
(三)总评审。以会议方式对行业评审推荐的建议授奖项目(人员)进行评审,可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调研。对行业评审推荐的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人员和一等奖项目,采取答辩、评审专家记名投票的程序进行评审,产生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特等奖和一等奖建议授奖项目。对行业评审推荐的二、三等奖建议授奖项目,科学技术进步奖中的重大工程类、企业技术创新类、科学技术普及类,科学技术合作奖建议授奖项目(人员)进行审议和表决。根据奖励指标限额和同意授奖票数达到或超过实际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条件,产生总评审结果。
根据总评审结果,评审委员会向奖励委员会提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兼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征求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企业技术创新类候选者,应征求应急、生态环境部门意见;科学技术合作奖涉外候选者,应征求有关涉外部门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