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和监督委员会的报告,作出各奖种获奖者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省科技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作出授奖决定。
第五章 公示及异议处理
第四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奖受理和评审实行公示公告制度。(一)提名者应责成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科学技术合作奖合作单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候选者所在工作单位分别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公示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核实处理后再次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方可提名。
(二)提名者应在本地区、本部门(单位)范围内对拟提名奖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三)形式审查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各阶段评审结束后,省科技厅在官方网站上公告评审结果。
第四十九条 任何个人或者单位对省科学技术奖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实名提出。异议提出者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和证明其观点的必要证据材料。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项目提名单位、完成人、完成单位对项目评审结果的不同意见,不属于异议范围。
第五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收到的异议材料进行审查,属于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提出的;
(三)以不同意学术界公认的某项理论或事实为由,对涉及该理论或事实的项目提出异议,无法通过调查处理解决的;
(四)异议内容与项目提名材料内容无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