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技术发明奖
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和医疗卫生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器件”是指包括仪器、器械上的主要零件;“系统”是指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实用性”,是指该项技术发明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实用程度、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四条所称“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成熟,并实施应用二年以上时间,应用效果显著,应用前景良好。
第十八条 技术发明奖的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是该项技术发明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