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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二)社会公益类是指在社会公共事业领域或者公共科技服务活动中完成的具有技术创新性,保障公众基本利益、满足社会公共科技需要的公益性成果及其推广应用;
       (三)重大工程类是指列入国家和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在关键技术、系统集成和系统管理方面有特别重大创新,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国际领先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科学技术工程等,该奖仅授予组织;
       (四)企业技术创新类授予在创新体系和创新能力建设中取得显著成效,引领推动产业科技进步、业态创新和产业结构调整的企业;
       (五)科学技术普及类是指在普及科学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原创科学技术普及成果及其推广应用,该奖仅授予个人。
       第二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是指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增加行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领先或先进水平。
       第二十二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所称“经应用推广,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是指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二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应用推广(其中科普作品须出版发行二年以上),创造了重大的市场价值和社会价值。
       第二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所称“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是指项目的转化程度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对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者应当对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实质性贡献,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