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全文
作者: 来源: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4-08-02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候选者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在学科建设、技术创新、产业科学技术进步、人才培养等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为我省相关领域科技创新与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奠基作用。
第二节 自然科学奖
第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项自然科学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
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认可”,是指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二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被国内外同行所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二条 自然科学奖的候选者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者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被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其分支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有重要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