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1.省政务大数据平台。省政务大数据平台作为国家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省级节点,是全省政务数据管理的总枢纽、政务数据流转的总通道、政务数据服务的总门户,上联国家政务大数据平台。主要功能包括:全省政务数据管理所需的服务门户、目录管理系统、大数据资源池、供需对接系统、共享交换系统、分析系统、治理系统、运营管理系统、公共数据开放系统等业务系统,以及安全管理、运行监控和数据共享链等共性应用系统。
2.市级平台。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市级节点,上联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横向联通本地相关部门业务系统,是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和雄安新区开展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的基础平台。
3.管理机制。依托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的领导作用,为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提供机制保障。
4.标准规范。通过制定数据、系统、应用、安全等标准规范,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规范性、通用性和可扩展性。
5.安全保障。使用身份鉴别、访问控制、安全审计、密码技术等手段,保障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安全稳定运行。
(二)建设模式。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采用统建模式,省、市政务大数据平台由省级统一开发建设,配套建立政务大数据管理机制、标准规范和安全保障体系。
省统建的省、市政务大数据平台按照分级分权限原则,由省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统一为省、市、县提供政务数据服务门户、目录管理、资源管理、供需对接、分析治理、安全管理、运行监控和区块链服务。在此基础上,市级需独立建设完善市级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公共数据开放系统、运营管理系统,也可根据个性化需求,自行开发数据治理、分析等应用系统,并与省大数据平台对接。
市级确需自行建设本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应将建设方案报省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已建成的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是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的组成部分,应按照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标准进行改造,并与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全面对接,确保目录、数据同步。县级及以下不另行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使用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开展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