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九、标准规范一体化
(一)加快编制规范标准。参照国家标准,按照急用先行的思路,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加快编制基础库和主题库等的数据内容标准。按照政务数据服务的要求,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分类分级、质量管理、系统对接、归集治理等规范。根据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要求,编制数据管理、技术、运营和基础设施等制度规范。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相关部门加强政务数据标准体系管理,推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标准化、规范化。(责任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委网信办、省市场监管局等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
(二)促进标准落实。根据国家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框架和已出台的标准要求,省有关部门、各市和雄安新区要严格落实政务数据相关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提高数据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省、市政务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标准规范管理部门定期对标准执行情况开展符合性审查,强化标准规范实施绩效评估,充分发挥政务大数据标准体系的作用。(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安全保障一体化
(一)健全数据安全制度规范。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政务数据访问控制、风险识别、安全风险处置、行为审计、数据销毁、指标评估等安全管理规范,促进数据安全管理规范有效实施。严格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数据分类分级保护等要求,制定网络和数据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评估检测。落实政务数据“出境”管理要求,筑牢数据安全国门,保住安全底线。(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