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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01-01
  四、数据目录一体化

  (一)全量编制政务数据目录。建设政务数据目录管理系统,完善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明确政务数据目录要素,支撑省、市、县三级开展政务数据编目,形成全省政务数据“一本账”。省、市、县三级政府部门要按照“三定方案”规定的职责,全面摸清政务数据资源底数,将履职过程中产生、采集和管理的政务数据,按照政务数据目录编制规范依法依规进行分类分级和全量编目,并发布到政务数据服务门户。市、县级政务数据共享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目录编制工作,做好政务数据目录的审核、汇总和管理。(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6底前)

  (二)加强目录同步更新管理。政务数据目录实行动态更新管理,因法律法规调整、职责变化、系统更新等原因导致目录发生变化时,各级政务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并报送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审核。同级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目录更新审核。(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五、数据资源一体化

  (一)建设完善数据资源库。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开展基础库、主题库、行业专业库、地市库和国家库建设。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社会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由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建设。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按照经济运行、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民政、退役优抚、应急指挥等领域,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汇总、关联有关数据建设主题数据库。各级各部门为满足部门业务需求而采集、生成的各类专业数据,由各部门按照职责建设行业专业数据库。各市和雄安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要统筹建设本地区基础库、主题库和行业专业库,并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承接国务院部门共享的政务数据,汇总形成国家库。(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省应急管理厅;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2023年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