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1.省政务大数据平台复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据共享服务门户、供需对接、共享交换等部分功能,建成后与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相互独立,专门用于提供政务数据服务。
2.涉密数据依托国家电子政务内网开展共享,通过建设安全导入、导出通道,由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承接非涉密数据与政务内网共享交互、涉密数据脱密后安全有序开发利用工作。
3.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具备对接党委、人大、政协、纪委监委、法院、检察院和军队等机构数据的能力,按需开展数据对接。
4.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接入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在依法履职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收集、产生的公共数据,以及第三方互联网信息平台和其他领域的社会数据,结合实际依法依规开展数据应用。
5.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按需调度使用云、网等基础资源,定期开展全量数据及数据目录与省大数据中心的双向同步,更好满足政务大数据平台运行和各地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的数据需求。
三、统筹管理一体化
(一)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河北省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推进机制指导、协调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建设工作。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是全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省政府各部门要明确政务数据管理机构和职责,统筹本部门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市、县和雄安新区要建立健全本地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确定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完成时限:2023年3月底前)
(二)建立完善政务大数据管理体系。省政务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市和雄安新区政务数据主管部门统筹本地区政务数据管理工作。各级政府部门不再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政务数据共享交换通道,已有通道纳入全省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管理。省政府各部门使用省政务大数据平台统筹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政务数据。省政务大数据平台汇聚的市级政务数据,根据属地原则按需回流至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责任单位: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