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章
一、将《河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删去其中的“规划”。
第八条修改为:“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市场主体登记工作的部门申请进行注册登记。”
删去第十条。
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一条,删去第三项、第四项。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其中的“规划、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其中的“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修改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济适用住房”修改为“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百分之三十五”修改为“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一条改为第三十条,其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一条,其中的“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
二、将《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