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删去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九条,其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条,其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三、将《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四、将《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第一条中的“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删去第十条第五项。
第十九条中的“第十六条”修改为“第十七条”。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中的“行政处分”修改为“处分”。
第三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文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五、将《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修改为:“建筑工程设备出租单位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中的“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删去第三十条。
文中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市)人民政府”修改为“县(市、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