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协同社会创新研究院欢迎您!

中国社会科学院 | 河北省社会科学院 | 网站地图

官方微博
官方微信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01-28
  第十九条修改为:“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专项审计、组织专家评议、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以及有关活动实施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中的“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修改为“医疗保障”,“建立”修改为“建立健全”,“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修改为“公开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或者第十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删去第二十六条。

  十六、将《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农业”修改为“农业农村”,“国土资源”修改为“自然资源”。

  第十一条中的“兼顾畜禽饮水、庭院生产等用水。不得用于工业生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修改为“兼顾农村二三产业用水”。

  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中的“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

  第二十三条中的“环境保护”修改为“生态环境”,“卫生”修改为“卫生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