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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作者:  来源:河北省人民政府  浏览统计:   发布时间:2023-01-28
  第十七条中的“红色预警”修改为“Ⅰ级应急”,“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橙色预警”修改为“Ⅱ级应急”,删去“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进入相应应急响应状态。”自然资源部门职责修改为:“自然资源部门密切关注预警区域内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协助及时撤离危险区域人员,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增加轨道管理部门职责:“轨道管理部门做好城市轨道交通乘客疏散、封站调停、全线停运。”水利部门职责修改为:“水利部门密切关注水利工程重点部位,加密洪水监测预报频次,做好山洪灾害防御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科学调度水利工程,发现险情,第一时间应急处置,及时派出专家做好防汛抗洪抢险的技术支撑。”机场职责修改为:“机场根据险情评估情况组织运行调整,做好滞留旅客的安置工作,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抢险救灾运输工作。”

  十二、将《河北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删去第十二条中的“并实行资质管理”。

  十三、将《河北省行政机关行政应诉办法》第二条第一款中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修改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

  “(一)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四)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