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第十八条改为第十六条,其中的“机构”修改为“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八条,删去其中的“或者监察机关给以通报批评”,第一项修改为:“未按规定编制并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行政权力事项的;”第二项修改为:“未按规定制定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权力运行工作流程图,或者流程图变更后未及时向社会公布的;”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中的“职权”修改为“权力”,第六项修改为:“未按规定报送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情况的”。
七、将《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或者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承担评估任务的评价机构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第十一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八项:“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第四项修改为:“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
第十三条中的“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修改为“根据安全监管职责,由省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中的“进行”修改为“完成”,“5日”修改为“15日”。
在第三十二条后增加“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文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八、将《河北省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管理规定》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九、将《河北省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修改为“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文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修改为“应急管理部门”。
